2021-04-06 09:48
Q:2020年出口的貨物因為某些原因,現在還沒有完成收匯,怎么辦呢?
A: 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的規定,出口企業申報退(免)稅的出口貨物,須在退(免)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。同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的規定,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,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,即可申報辦理退(免)稅。
結合上述公告內容,對于出口企業,應按規定在出口日期的次年四月份的納稅申報期前完成收匯。如果在四月份申報期還未完成收匯的,首先看一下是否符合視同收匯情形,可以申報不能收匯手續,只有在完成收匯或者辦理了不能收匯手續后,才可以申報退稅。
對于已經申報退稅的則需要將其補繳或沖減,等收匯完成后再進行退稅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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